九游j9国际站:政务九游j9国际站童志超助理教授于政治学顶尖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发表论文
近日,九游j9国际站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九游j9国际站、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童志超助理教授在政治学顶尖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发表题名Designing Confucian democracy: A semi-parliamentarian framework的学术论文。据悉,这是国内学者首篇登上 AJPS 的独作论文。

作者简介:
童志超,九游j9国际站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九游j9国际站、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博士,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西方政治思想史、规范民主理论(侧重于非选举型民主、代表理论)、比较政治理论(侧重于儒家贤能政治理论和儒家民主政治理论)、国际关系理论(侧重于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政治认识论(Political Epistemology)。
期刊简介:

《美国政治科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AJPS)为美国中西部政治学协会(Midwest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官方旗舰学术期刊,是政治学领域内公认的顶级期刊之一。本刊致力于推进对公民、治理和政治的知识和理解以及追求政治科学研究的共同价值,收录与政治科学相关的所有细分领域,如美国政治、公共政策、国际关系、比较政治学、政治方法论和政治理论。2023年影响因子为5,在318本政治科学类期刊中排名第7。
文章内容导读:
摘要
尽管儒家民主派成功地将儒家民主确立为在规范上可信的理想,但对其制度设计却鲜有论述。然而,作为形式上民主制度(formally democratic regime)和实质上儒家理想(substantively Confucian ends)的某种结合,儒家民主必然要求在各种可能的民主制度框架中作出更具体的选择,以确保前者形式有利于后者的实现。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以半议会制(semi-parliamentarianism)作为设计儒家民主的适当制度框架。我的核心主张是,与其他类型的宪政结构相比,两院半议会制更有可能同时推进儒家民主派对仁政(benevolent government)与深度和谐(deep harmony)两大政治理想的追求。由此,本文对民主理论中的制度转向(institutional turn)和当代儒家政治理论中的贤能-民主(meritocracy versus democracy)之争均有贡献。
导论
本文所谓民主理论的“制度转向”指的是将对特定民主愿景的规范性论证转化为相应的制度设计原则,而儒家民主由于长期以来对“人”的重视优于对“制度”的追求,其在实践中的对应形态和要求相对:。本文所谓当代儒家政治理论的“贤能-民主之争”主要是指,儒家民主派(Confucian democrats)与儒家贤能派(Confucian meritocrats)之间的一个核心分歧在于民主制度的潜力,后者并不像前者那样认为选举代议制民主能够与仁政和深度和谐的儒家理想完全一致,并提出至少通过非民主方式选拔部分政治领导人的儒家贤能主义模式。这些争议的存在使得有必要提出一个设计良好的儒家民主宪政模式,以阐述儒家民主自己的制度倡议,从而证明其在形式和结构上能够促进儒家政治理论家所认为对当代东亚仍有意义的儒家理想。因此,本文希望提出一套涉及选举规则、政党体系和立法-行政权划分等方面的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回应上述两股学术探讨的趋势。
文章结构如下:首先回顾了儒家民主派追求的两大政治理想:仁政与深度和谐;在对其制度含义进行详细探讨之后,发现儒家民主在追求仁政与和谐之间存在一些紧张关系,即两者似乎需要不同类型的选举规则和政党体系;接着探讨了如何通过一种被称为半议会制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其中一些矛盾:有两个立法院,但只有其中一个享有对行政部门的信任投票权。因此,本文认为一个精心设计的儒家民主制度应采取两院半议会制的形式。
仁政
仁政(benevolent government)一直是古典和当代儒家政治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广义上讲,仁政是指(1)具有儒家最高美德“仁”(benevolence)的政治领袖所领导的政府;(2)致力于促进人民道德发展和物质福祉,并获得人民全心全意支持的具有合法性的政府。但这一概念本身只指出了政府的适当目的和政府中应该有什么样的人,而没有指出实现这一目的或选拔这些人所需的具体政权类型。过去几年来,儒家民主派发现并提出了可以在选举代议制民主中实现仁政的两种制度机制:政治代表的选拔模式(selection model of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和党内贤能主义(intra-party meritocracy)。
关于政治代表的选拔模式,一种观点认为民主选举主要是选民选择具有内部动机的“好(good types)”代表的一种机制,这些代表无需连任激励的驱使便会去想着为人民服务;而另一种观点,又称政治代表的制裁模式,则关注连任激励及其背后潜在的选举制裁(electoral sanctions)如何构成代表行为的外部动机,促使其为人民服务。在当代儒家政治理论看来,政治代表选拔模式中的选民-代表关系与儒家理想的统治者-被统治者间关系极为相似,前者“致力于以可信赖和关爱的方式治理人民”,后者“表示愿意认可和支持其统治者”(Chan, 2014a, 85)。因此,民主选举可以用儒家术语重新表述,即通过这一程序,贤能的政治领袖被选拔出来,公众对其选拔的认可也被明确揭示出来(Chan, 2014a, 85)。
尽管选举代议制民主与仁政之间存在调和潜力,但这种选拔模式往往过于狭隘地关注民主制度中的两类主体:民选代表和普通公民。而党内贤能主义更侧重政党对于儒家民主的价值:鉴于政党在代议制民主选举中招募、预选和提名公职候选人方面具有突出作用,如果每个政党都对首先寻求党内领导职位然后代表本党参政的个人进行道德筛。敲囱【俅橹泼裰飨抡治领导人的素质就会得到显著提高(Ziliotti, 2024a, 132-33)。通过这种贤能评估的个人仍需参与党内外广泛的民主进程,然后才能领导政党并在政府中代表政党(Ziliotti, 2024a, 150-52)。因此,一个设计良好的儒家民主政体在追求仁政的过程中,有可能结合政治代表的选拔模式和党内贤能主义。
那么,与上两种机制有效运作相关的更广泛的制度条件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答案是:政治代表的选拔模式更适合小规模的地理选区,而党内贤能主义对于强大的“大帐篷(big-tent)”政党更可行。在分别研究了政治代表选拔模式与小规模地理选区之间的关系,以及党内贤能主义与强大“大帐篷”政党之间的关系之后(译者:具体论证过程译文此处有大量删减),我现在想考虑一种特殊的地理选区类型,即由大量地理选区组成、每个选区由获得最多选票的单一任职者代表的单议员-选区-复数(SMDP, single-member-district-plurality)制度。这种选区不仅规模较。腋锌赡懿看蟮摹按笳逝瘛闭党。根据迪韦尔热定律(Duverger’s laws),SMDP通常与稳定的两党制相关联,这使得每个政党都能吸引广泛的人群,并在最大程度上简化了选民面临的最终选择。对于儒家民主来说,这种选举简化的规范性吸引力是显而易见的。毕竟,鉴于两大政党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建立道德筛选机制,对其提名人选的整体质量进行事前检查,然后在大量小规模地理选区的民主选举中经再次筛。佣迪盅∶裼氪碇涞亩ㄆ诨ザ。由此看来,在由两党主导的代议制民主选举中,仁政似乎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深度和谐
李晨阳(2014)创造了“深度和谐”(deep harmony)一词,以将儒家对和谐的理解与西方主流哲学中某种纯粹符合完美理性秩序的和谐(harmony)概念区别开来。在他看来,儒家的和谐不应被理解为对自上而下预定安排的服从,而应被理解为自下而上的“全面和谐过程”,其前提是多样性而非同一性。这种协调过程试图通过相互包容和转化来整合个人持有的不同观点。其他当代儒家哲学家如Sor-hoon Tan(2004)和David Wong(2020)也认为重视和建设性地对待差异是儒家和谐的一个内在维度,这使得儒家和谐成为现代多元社会一个可行的理想(2004, 76; 2020, 148)。这些当代儒家哲学家认为深度和谐要求我们在制度安排上去鼓励不同政治背景和党派的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然而,儒家贤能主义者则担心深度和谐在民主政体中会受到严重威胁。简单来说,政治团体之间的既有分歧和潜在的社会裂痕可能会被竞争性的民主选举放大,从而导致更严重的政治极化(Bell, 2015; Chan, 2014a)。相比之下,儒家民主派对极化问题却关注甚少。然而,这个问题在儒家民主的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值得认真考虑,因为政治极化构成了一种破坏性冲突,从根本上与深度和谐不兼容。此外,儒家民主派对仁政与深度和谐的追求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相互关联的,因为一个两极分化、不和谐的民主政体也很难做出有利于人民福祉的正确决策(Ziliotti, 2024a, 62)。
在当今东亚的两个民主政体中,政治极化的关系维度(relational dimension)主要表现为民族主义极化(nationalist polarization),即政党在两种“相互排斥的民族愿景”上的坚定分歧(Hur & Yeo, 2024, 587)。政治极化的情感维度(affective dimension)则表现为不同党派支持者之间敌意的不断增加。基于议题的差异向基于身份的差异的演变也意味着政治极化的情感维度可被视为其关系维度的进一步发展,强化了对内群体成员的积极情感和对外群体成员的消极情感(McCoy et al., 2018, 19)。
由两党制进一步加深的政治极化关系维度的一个后果是难以在政党层面明确区分公共精神(public-spiritedness)与派系主义(factionalism)。因此,仅仅在两党制下以政党为中心的解决方案(如党内贤能主义)很可能是不够的,而是需要引入对政党体系的考察。从政党体系的角度看,基于比例代表制的多党制与两党制相比更有利于发挥去极化效应,限制差异增生和防止形成单一的高位分裂,进而在民主制度中维护多样性。从儒家民主的角度来看,与多党制相关的联盟政治导致的密集政党网络和集团内外成员之间的:鹨部杀皇游ü俳鋈丝缭降撑山缦薜亩曰坝氩斡虢徊酱俪缮疃群托。
两院制、半议会制和儒家民主
前两部分探讨了儒家民主派的两大政治理想对设计儒家民主的具体制度影响。然而,它们指向的方向似乎有些不同。本节将提出一个制度框架试图解决其中的一些矛盾,并认为一个设计良好的儒家民主制度应采取两院半议会制(semi-parliamentarian bicameral)的形式。
作为“调和儒家强调的贤能精英统治与民众参与、问责制和透明度等民主价值”(Bell, 2006, 152)的制度设计,儒家贤能主义下的两院包括一个选举产生的民主下院和一个任人唯贤的精英上院,精英上院成员通过竞争性考试、同行评价和经验推荐等非民主方式选出,其职能主要在于制衡民主下院武断、短期的决定。然而,这种被儒家民主派和儒家贤能主义者共同倡导的立法组织类型在随后被双方批评为在政治上不稳定、在规范论证上难以自恰、在实践上无效(Bell, 2015, 167; Kim, 2016, 5-6; Wong, 2024; Ziliotti, 2024a, 38)。
在更广泛的民主理论和比较政治领域,Steffen Ganghof(2021)的半议会制是迄今为止对两院设计的最全面论述:两个以民主方式组成的议院共享立法权,但其中只有所谓的信任议院(confidence chamber)有权选择内阁并通过不信任投票(no-confidence vote)解散内阁(Ganghof, 2021, 36)。
半议会制相对于议会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有两方面的独特吸引力。一方面,在获得了(半)总统制所具备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彼此制约的同时,避免了其中因总统大权独揽而带来的行政个人主义(executive personalism)。另一方面,议会制的一个问题在于行政与立法的融合,内阁成员尤其是首相不仅能行使最高行政权,还能有效控制立法议程。因此,“两院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应该是“与行政部门的不同关系”。特别是,第二议院必须“以一种……第一议院所没有的方式与行政权力分离”(Waldron, 2016, 81-2)。而半议会制恰恰有助于实现这种愿景,即两院中只有一院是信任院,这就使另一院无需支持政府,从而使其获得更多的立法独立性。
此外,半议会制还有助于通过对两院采用不同的选举规则,在两种相互竞争的民主愿景——基于两党制的“多数主义”模式和基于多党制的“协商一致”或“比例”模式(Lijphart, 2012; Powell, 2000)——之间实现规范性平衡:前者认为在选举后必须确立一个明确的多数,该多数应决定所有不同的议题,这让普通公民更容易理解民主政治;而后者则认为不同的问题应涉及不同多数的构建,这为普通公民提供了更多民主选择。然而,二者在议会制下却难以调和,因为议会需要选择内阁并使其继续执政,这几乎不可避免地会降低议会的立法灵活性和构成比例性。然而,在半议会制下,第二议院由于独立于内阁,不仅可以通过一套不同的规则选举产生,还可以以更加灵活、就事论事的方式与信任议院建立立法多数(Ganghof, 2021, 7)。
在部分采纳Ganghof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半议会制尤其适合儒家民主派,因为它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制度框架使得能够同时实现对仁政和深度和谐的追求。设计良好的两院半议会制儒家民主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几点。一方面,使用SMDP选举产生信任院,以确保由一个强大的“大帐篷”政党组成致力于仁政的稳定内阁。该政党更有可能成功实施党内贤能主义,其代表由大量小规模地理选区选出,这与政治代表选拔模式所设想的定期的选民-代表互动相一致。考虑Ganghof所主张的单一全国性的大选区会使代表个人和普通公民之间定期沟通和互动变得更加困难,本文坚持使用SMDP选举产生儒家民主中的信任院,因为该方式在允许单一政党获得多数席位并组成稳定内阁的同时也能“为代表们提供更多听取意见和与选民沟通的动力”(Mansbridge, 2018, 307)。
同时,对于第二议院,应采用选举门槛较低的比例代表制,以确保民主制度内认识的多样性和竞争的多维性。虽然信任院中的执政党不太可能在第二议院中获得绝对多数,但立法多数可以更容易地在两院之间通过逐个议题(issue-by-issue)的方式建立起来,这涉及到在不同议题上建立不同的联盟。这样一来,掌握立法权的第二议院能对从信任院中产生的行政内阁形成有效制衡,而其借比例代表制所推动的多党派立法合作也能抵消两党政治下的极化倾向,促成深度和谐。
结论
本文探讨了儒家民主理论中忽视制度设计的问题。首先探讨了儒家民主派两大政治理想的具体制度含义,将其概括为仁政与深度和谐。在确定了其中的一些矛盾之后,提出以半议会制作为解决这些矛盾的制度框架,并概述了设计良好的半议会制儒家民主的基本要素。在文章的最后,必须承认目前研究的一个局限性,即它严格局限于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以议会、政党和选举为中心的选举代议制民主范式,因此没有考虑近年来一些民主理论家所倡导的非党派和抽签民主制度。在将这些民主创新纳入本文所阐述的半议会制框架方面,等待着儒家民主派的是一个更加雄心勃勃的研究议程。
原文链接:https://doi.org/10.1111/ajps.12941
